買賣權利車須知

1、關於權利車的使用風險需要注意法律規定,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第三十八條,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,意圖不法之利益,將標的物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,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。以及是否購買到贓車的法律問題。
2、權利車的保險問題:權利車之原所有人已將該車典當給當舖,並放棄所有權,銀行雖主張所有權但未真正取得該車,使用人僅取得使用權並無所有權,故造成無要保人,事故發生無法理賠之情形。
3、權利車的罰單問題:由於權利車之車主登記係原所有人,交通罰單亦是寄給原所有人(登記之車主),但實際違規人係使用人,故造成原所有人與使用人之糾紛。
4、權利車失竊問題:因使用人取得權利車之使用權但無所有權,亦無車輛之相關文件,車輛失竊後將造成報案困難。
5、權利車發生車禍問題:權利車發生車禍後,因為沒有保險,只能自行吸收。
6、權利車的過戶問題:權利車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車輛,原所有人違反該法後,銀行透過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權後,公開拍賣並過戶,使用人僅由當舖以有償單純的買賣取得使用權,因所有權屬於銀行,使用人僅能與銀行協商過後,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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